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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推行“乡案区协审”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阅读:6700  发布时间:2015-7-8

      今年,萍乡市湘东区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实行"乡案区协审"的暂行办法》,对乡(镇、街)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协审,严把乡镇案件审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促使乡镇纪委做到秉公执纪,准确定性量纪,确保执纪到位。目前,审结乡镇自办案件9件,处分党员干部9人。

  严格进行受理前预审。乡镇纪委对案件调查结束后,正式移交区协审前,区纪委审理室对案件的证据、程序等进行审核,了解调查对象是否符合主体条件、主要笔录是否完整、重要证据是否齐全,对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手续完备的可以正式移交审理;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全、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受理手续,并对补证提出意见。

  严格审核事实证据。对乡镇违纪案件受理后,由区纪委审理人员对各项案件材料逐一审核,主要对移送案件的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进行细致审核。具体做到"三看",看笔录中事实是否清楚、证人笔录是否齐全、相互有无矛盾,签字是否有遗漏,书证是否齐全;看程序性材料有无缺失,手续是否完备,案卷材料格式是否统一,卷面是否整洁;看调查组对案件的定性和量纪是否准确。

  严格审查办案程序。在审核案件中,从办案程序、查办案件手段、保障对象权利、审理程序、审批程序、处分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认真做好阅卷记录,督促及时补充完善所缺的程序和手续,确保案件符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

  严格定性量纪指导。加强对乡镇办案人员在信访件初核和立案案件调查中遇到的定性、政策依据、调查取证等疑难问题的业务指导,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小组的作用,及时与司法、审计等专业部门协调联系,指导对每件案件给出合纪、合法的定性量纪。

  严格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乡镇办理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严格执行《案件督办暂行办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办案"签字背书"制度》等规定,加强对乡镇自办违纪案件的自查自纠、档案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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