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区纪委日前出台了《中共湘东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则》围绕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范围、会议制度和决策的实施与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则》规定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原则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市委和区委要求,紧密结合湘东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纪为民,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定不移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区纪委全委会领导和监督;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下,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规则》明确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是传达学习上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及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贯彻落实措施;研究有关重要文稿,包括:向区纪委全会和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重要工作计划、重大部署和重要会议的文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讨论决定召开区纪委全会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以区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研究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立案调查、结案处理、上报请示的案件,以及复查、复审和作出复查结论的申诉案件;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讨论代区委、区政府拟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条规、制度;研究制定以区纪委、监察局名义下发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研究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基建、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规则》强调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议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达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特别是干部任免、提名、奖惩时,要逐项表决;会议议题由区纪委常委在会前提出建议,特殊情况下委局机关有关部门也可提出建议;每次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酝酿沟通;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经分管副书记或协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区纪委常委会汇报材料"的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会议的内容和讨论情况,涉及保密的,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传达到规定范围应当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规则》还就会议决策的实施和检查进行了明确: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协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纪委常委个人在执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或书记议事会同意后,可在常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受区纪委常委会委托,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案件监督管理室专项负责催办、督查会议决定的案件查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