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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校长公款旅游被处分
  阅读:149985  发布时间:2017-11-27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清廉湘东推出【小清说纪】栏目,以深入剖析各类案件为突破点,加强广大党员对党纪条规的学习,结合具体案例,用身边人,案中事,警醒广大党员干部。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国各地的公务会议、公款消费等大幅减少,不少著名风景名胜区进入公款消费消失后的寒冬。然而偏偏还有部分人顶风违纪集体组织旅游活动。最近,我市公开通报查处了一起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

    20138月,我市某中学组织该校教委会10名成员前往湖南省浏阳市漂流,事后将漂流的相关花费共计3200元在该中学予以报销,朱某、周某个人应承担费用320元。20174月,经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某党内警告处分。

    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公事上。用公款组织单位职工外出旅游,贪公家便宜为自己和下属谋福利,表面是占了便宜,实际上是给单位抹黑,也坑了自己。不论在任何岗位,党员干部都应该时刻牢固树立廉洁意识,绷紧党规党纪这根弦,克服侥幸之心,守住底线,不越雷池一步,不折不扣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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