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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处分绝非躲进“避风港”
  阅读:115788  发布时间:2017-11-1

   近日,笔者参与对某单位的作风督查时,发现一位受过处分的党员干部未按要求遵守工作纪律,而该单位领导却解释:“他前不久受过处分,多少会存在一些负面情绪,有时带到工作中来也难免,我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可怜之人也必有可恨之处”,有些党员干部被组织处分,说明自身有错在先,违纪在先。组织对其予以“处分”,乃职责所在,有错不纠就是组织的失职。但有些单位领导认为被处分的干部有负面情绪,又碍于情面,对于被处分干部违纪违规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的“理解”,多少加以照顾,以致于被处分后的干部也认为躲进了避风港,结果可想而知,宽容带来的肯定不会是严以律己,很可能是二次违纪、三次违纪。
  党员干部受到的“纪律处分”绝不是“避风港”,也不是一味地宽容、包容、纵容更多更大的违规违纪,甚至为所欲为。处分终归是处分,是对违规违纪的惩治也是对今后工作的警示。被处分人的负面情绪要安抚,但绝不是用纵容来安抚,而应当用教育来疏导。面对“二次违纪”的干部,领导要及时提醒,耐心解释,涉及党纪党规等原则性问题,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退让,更不能手软,该处分的还得处分。严是爱,宽是害。领导应该对被处分干部给予更多的关爱。首先,对这些干部加强思想教育,让他们意识到敬畏纪律的重要性,懂规矩,守纪律;其次,多留意这些干部受处分后的反应,及时消除他们“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让他们懂得“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道理;最后,对那种“屡教不改”的干部,必须严肃执纪,不宽容,不手软。处分的鞭子既要高高举起,还要重重落下,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才能确保干部队伍更加纯洁。

作者:湘东区麻山镇纪委 杨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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