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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出台《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阅读:10643  发布时间:2017-9-13

      为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近日,萍乡市湘东区出台了《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实施、问责监督和附则五章,共二十四条。《细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结合湘东实际,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实施和问责监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问责情形上,除问责条例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外,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即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信访工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脱贫攻坚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的等。

  对于问责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细则》还增加了“容错纠错”条款,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明确了4种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

   对于问责监督,《细则》明确规定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党组织每年应当对问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细则还拓宽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科级以下和村(社区)党员干部的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细则》贯彻了中央精神,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突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要求,体现了高度的可操作、可执行性。下一步,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将对各乡(镇、街)、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推进问责工作落实等情况,坚决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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