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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2名党员干部违纪通报
  阅读:11167  发布时间:2016-2-18

    近期,我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了12名党员干部。
  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彭济庆,因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友谋利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新城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兼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张文珍,因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投资获利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市建设局原副调研员、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范继明,因收受他人财物、贪污、挪用公款、违规投资、非法占有、违规发放奖金福利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芦溪中学原党总支书记(副县级)邱维高,因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党委委员、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林萍,因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挪用公款、非法占有、违规领取奖金、逃避房产交易税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市卫生局原调研员刘永葆,因收受他人财物,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正县级退休待遇,降为科员退休待遇。
  市委宣传部原调研员邱锡荣,因收受他人财物,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正县级退休待遇,降为科员退休待遇。
  芦溪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金泉,因贪污公款,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
  芦溪县人大常委会原调研员刘洪员,因收受他人财物、私分公款、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取消其正县级待遇,降为正科。
  市建设局原调研员陈星福,因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投资获利等,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取消其正县级退休待遇,降为正科级退休待遇。
  芦溪县县委委员、县住建局原局长李和远,因收受他人财物等,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科员。
  芦溪县县委委员、县司法局原主任科员黎焕奇,因索取他人财物、收受礼金,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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